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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项补助基金提供资料失实,是否构成诈骗罪? 九段律师据理力争,被告人终获无罪(不起诉)处理

发布:2023年09月01日浏览:652次

/王倩倩

       近日,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辩律师胡孝良、孔令维成功办理了一件刑事案件,被告人终获无罪处理。此案被告人是浙江省东阳市张某某等人,他们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专项补助基金。经过两位律师不懈努力,辩护意见得到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可,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图:胡孝良律师(左)、孔令维律师(右)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1、张某某2、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向开发区管委会骗取专项补助基金,后因浙江省审计组审计,该补助暂停,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遂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于是,当事人张某某1慕名找到了浙江九段律所胡孝良、孔令维律师。两位律师接受了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仔细研判案卷材料后,依法为张某某1作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1等人,在向某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初步材料中,确存在部分材料不真实的事实。但是,张某某1等人申报补助资金的目的,主观上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个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在项目发展上有资金扶持的政策,其申报补助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国家政策扶持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相一致,因此不存在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客观上,诈骗行为的完成与政府的审批与许可相关联,而本案诈骗行为的完成条件不足,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在运营和争取政府支持方面,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其初心是能尽快获得政府的支持,使传感器产业及早投产见效,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骗取政府资金。其非法占有专项补助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1等不构成诈骗罪。

       为此,两位律师多次奔赴东阳市,与侦查机关及检察院进行数度交流,并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等作不起诉处理,后侦查机关撤回起诉意见并撤销案件,解除了对张某某1等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判断财政补贴类诈骗案件是否构罪的关键。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财政补贴类诈骗案件提供了借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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