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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和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2017年07月21日浏览:6120次

 (本文撰写于2009年  吴卫忠)

摘要: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区分原则,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尤其对司法实务认定不动产物权让与合同的效力、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务中对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未能完全理解和正确适用,存在许多疑惑。相关论文往往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缺乏类型化研究,更未涉及具体的适用规则。本文尝试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以期沟通物权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适用的统一性和合理性。第一章至第三章,在分别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结合类型化的案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和模式在不动产物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解析。第四章提出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适用的一般规则:在不动产物权未进入交易,而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仅具有“推定的效力”,应通过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审查,确定物权的归属;不动产物权进入交易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仅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遵循区分原则,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影响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动产交易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善意取制度,确定物权的归属;“一房二卖”和“连环买卖”中,不论双方有无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涉及到第三人,根据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应认定有效。同时,就目前司法实务中普遍采取的判决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争议的事实物权问题,以及不动产物权权属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探讨,着重考察了物权变动合意问题,提出双方存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时,才能判决确定物权的归属,也才能确定一物数卖的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不存在物权变动合意时,不宜判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的适用规则。

 

 

第一章   第一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docx

第二章     第二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docx

第三章   第三章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docx

第四章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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