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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理赔后,可以向非机动车有责一方追偿吗? ——九段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驳回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2024年10月17日浏览:680次

/陈欢

       近日,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邵琳媛律师、陈超云律师助理成功代理了一起驳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Z先生争取到了免责的判决结果。

       202343日,Z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L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Z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随后,L先生的车辆所投保的X保险公司对L先生的受损车辆进行了保险赔付,同时提起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要求Z先生承担L先生车辆的维修费用。

       面对X保险公司的诉求,九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研判后认为,保险公司享有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的前提是机动车一方享有赔偿请求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在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下,非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请求权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然不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另外,保险行业存在的目的是为社会分担风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从风险应对的角度来看,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能力承担损失。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再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则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原义,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在庭审过程中,九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充分运用了这一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说服了审理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Z先生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X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次胜诉不仅为Z先生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彰显了九段律师在侵权法和保险法领域深厚的专业能力。九段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保持卓越且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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