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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九段律师交出漂亮答案

发布:2021年07月19日浏览:1882次

/谭小凤 毛建一

   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全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带来了严峻考验,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工作,带来诸多冲击和困难。即便如此,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工作也毫不松懈,捷报频传,取得了满意的社会效果,获得了高度赞赏。


   九段所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胡孝良律师、孔令维律师在疫情期间办理的杭州 “微贷网”俞某等人涉嫌套路贷诈骗涉恶一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成功案例,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充分认可,最终公安机关撤回了起诉意见书并撤销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某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俞某、申屠某某、卢某、李某某、王某某、季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系以犯罪嫌疑人俞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微贷网金华分公司),设有业务部、风控部、客服部等部门,并外包催收公司。该公司成员众多,且基本固定,从事的相关业务是车辆抵押贷款。期间,该恶势力团伙以低息为诱饵,实则以综合服务费、微贷会员年费、平台资金提现费、综合管理费、风险金、GPS设备抵押、保证金等名目收取高额“砍头息”及月利息,并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后强行开走抵押车辆,同时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催收高额逾期费、拖车费。故认定俞某等人以套路贷的形式进行诈骗犯罪,同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俞某、申屠某某、卢某、李某某、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浙江九段律所胡孝良、孔令维律师接受了俞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胡孝良、孔令维律师在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依据杭州司法机关对微贷网发生的法律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了无罪辩护,认为俞某等不能构成诈骗犯罪,更不能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两位律师梳理了本案俞某等人所在公司“微贷网”的借贷业务及流程,认为俞某等所从事的系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并结合诈骗罪的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以及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套路贷”犯罪的本质区别,并对此进行了重点辩护。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业务主要以赚取利息为盈利,并不以欺骗借款人为手段,施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由于“微贷网”从事的是汽车抵押贷款,因此在借款给借款人之前,公司会安排专业的评估人员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汽车价值,进行评估而后确定借款人能借的金额。并且,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双方还会签署抵押合同,并一同前往公安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司真实的实行抵押借贷,不存在欺骗性,也不存在故意制造违约的行为。俞某所在公司作为“微贷网”的分公司,只是负责前期客户扩展和合同签署,后续追讨等事宜均由杭州微贷网总部决定,签署的合同也是总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俞某没有决策权,更不是组织、策划的人。分公司归属总公司统一管理,“金华微贷网”作为“杭州微贷网”的分公司,无论员工的工资发放,还是车辆抵押登记都是杭州总公司进行的。因此,俞某等人的行为纯属公司员工职务行为。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依法认定“套路贷”,防止打击扩大化,避免将一般的民间借贷纳入其中,对恢复经济自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在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该意见对于“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以及常用犯罪手法做了规定,又因不少“套路贷”行为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存在人数众多情形,这两年又正值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将“套路贷”诈骗案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类型,呈现出从严从重的趋势。本案中,“微贷网”是一家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为业的公司,总部位于杭州,全国共有500多家分公司,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单位、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执行会长单位,并于2018年11月15日正式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针对“微贷网”出现的法律问题,杭州市对于“微贷网”总部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与公安追赃挽损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了过度打压,影响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胡孝良和孔令维两律师因此提出,没有理由将微贷网某分公司以诈骗罪予以极端化处理。

   经过多次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多次沟通交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意见,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并撤销案件,解除了对俞某等的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作为微贷网所涉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带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何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之间的关系,特別是如何从源头预防“套路贷”行为,并同时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相信最终能够在打击和消灭“套路贷”犯罪的同时,保持社会治理效果和推动经济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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