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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段所开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

发布:2019年02月27日浏览:876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于201921日起施行。为帮助事务所律师准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224日下午,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专题学习,律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均认真学习,并展开交流讨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属于较为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工程标的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众多等许多问题。培训会上,九段所主任郑联明律师总结归纳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几大亮点,并通过围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关于出借用资质的单位对因出借资质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处分、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等几个主要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与参加培训的律师同仁做了经验分享。事务所高级顾问、原省高院建设工程审判领域资深法官吴卫忠老师,结合审判实务经验,针对条文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律师相关办案工作提出建议。大家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进行提问和讨论,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郑联明主任在培训结束前着重指出,九段所作为专注和深耕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专业领域业务的事务所,不但要有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延伸服务、增值服务和预防性服务的意识,也必须加强和深化对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九段所全体律师均感获益匪浅,既增强了对新法的理解,也解决了许多办案过程中的困惑,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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