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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了“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坑,加盟费还能否追得回?

发布:2018年09月28日浏览:3744次

案件详情:小丽想自主创业,开个小店营生,搜索网站上各种加盟广告,最后选择了一家网评较好的北京公司,主营某某美容产品。小丽实地考察,该公司位于北京,公司规模大,证照齐全,服务全面,包括加盟店的选址、装修、营销、产品,到后期学习,加盟商均会提供技术支持。经过几天的封闭“学习”,加盟商使得小丽坚信,加盟该品牌可以让她迅速致富,遂交了加盟费,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签订后,加盟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承诺,产品质量差、后期服务学习实际是变相收费,小丽觉得自己被骗,但查看合同内容却没有一条是保护自己利益的。那么,在该种情况下,小丽能否运用法律手段,追回已支付的加盟费呢?

律师说法:我们日常所说的“商业特许”“连锁加盟”的规范法律概念为“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熟且高效的商业经营模式,已成为优企扩张和小微创业的不二选择,但现在市场上不乏通过加盟噱头进行欺诈、忽悠的不良商家,如案例中小丽遇到的情形。因合同内容均是特许人精心设计的格式条款,对被特许人无任何权益保障,一般很难找到漏洞。但可以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解除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第五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现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商登记,2.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满一年,3.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若特许人违反以上所述的三种情形,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这里就涉及到以上规定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若从合同解除角度出发,被特许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不会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是根据《合同法》94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都有一定的限定。具体如何把握,要视案情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律师提醒1、被特许人在加盟品牌前,仅仅进行实地考察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全面了解一家企业的实力、信誉也可通过工商网站、商务部备案网站查询相关情况,一般经过备案、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信度较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商务部备案查询网站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2、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交纳钱款后发现异样或对方违约,应及时保留证据,寻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帮助。

3、优质企业想通过品牌加盟等方式发展、壮大,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备案、申报等工作。


                                                                      文/程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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