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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研究

发布:2018年07月11日浏览:4401次

作者:郑联明   单位: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 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应运而生,本文旨在结合实证案例和数据,介绍这种新型互联网理财平台,P2B互联网票据平台发展现状、发展需求以及平台分类进行阐述着重梳理业务模式和法律关系,并剖析互联网票据平台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文逻辑展开顺序大致如下: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主要以统计数据、实证资料为支撑,简要介绍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这样一种新型金融平台;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介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票据质押融资、票据转让融资两种模式进行阐述;本文第三部分将选取“钱妈妈”理财平台票据宝L292(5期)产品为案例,着重分析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运行中的法律关系;本文第四部分旨在探讨P2B票据理财法律风险的类型及产生原因,包括关联企业自保风险、平台业务信息披露不完全风险、质押票据保管风险和票据真实性审查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   业务模式   法律关系    法律风险   


     一、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发展概述

本文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主要以统计数据、实证资料为支撑,简要介绍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这样一种新型金融平台。本部分逻辑展开顺序如下,(一)将介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P2B模式与发展现状;(二)联系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背景,从供、需双方的视角分析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出现的需求;(三)以运营商为依据,介绍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分类。

    (一) 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发展现状

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 是个人对企业的一种新型理财平台。其业务模式属于 P2P 业务的一个分支,但由于融资主体为企业而投资主体为自然人,所以又称为 P2B 业务。融资人一般为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互联网票据借贷平台质押,通过约定收益或将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最低能以1元/份的低门槛投资收益较高的票据产品。票据理财平台与传统 P2P 平台的重要区别在于建立了一套票据资产的质押、行权机制。由于票据本身的性质相对于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票据理财产品具有高获得性、低成本、低风险、投资回报率有一定吸引力的特点。

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运作模式大致如下:

(1)融资企业把持有的票据质押给互联网票据平台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其托管;

(2)投资人通过互联网票据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      

(3)企业按期还款后解押票据,或投资人可实现质权,票面兑付额与票据借贷产品购买额之差为理财收益。


票据理财平台萌发于 2013 年底,于2014年5月步入高速发展期,成交量不断放大。以京东商城的互联网票据理财为例,至今已实现为企业融资170余亿,为平台投资理财者赚取2.5亿理财收益。2016年我国票据承兑余额和承兑发生量分别为9万亿元和18.1万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16倍和13倍。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超过90家平台从事票据理财业务,累计规模达180亿元~200亿元。如票据宝已成为首个单一票据资产类别破百亿的平台。

(二)发展需求分析

1.融资端分析:中小企业贴现需求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未贴现汇票的融资需求,其中又以小企业签发、小额票据为主,这类汇票由于数额较小,往往难以在银行中办理贴现,为民间票据理财创造了融资端的需求。

据统计,2016年期末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金额9.0万亿元,期末贴现余额2.0万亿元,由此计算大约有超过7万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处于未贴现状态。以60%的银行承兑汇票有进入银行贴现的刚性需求分析,约有3.4万亿元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存在融资需求,即使考虑部分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融资但又没有在银行贴现科目中予以核算,有融资需求但又无法获取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体量仍然十分巨大。

而在银行承兑汇票当中,从企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大约有三分之二为中小企业所签发。从交易面额来看,主要交易小额银行承兑汇票,这些中小企业小额票据的贴现难度高。而目前国内票据市场中流通的20%为面额低于500万元的小额票据,小额票据的市场规模达到9万亿元。从银行承兑汇票持有结构上分析,大量未贴现的票据由小微企业持有,小微企业在几乎难以企及贷款、企业债的情况下票据融资成为了唯一选择。

但实务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面额票据难以便捷、低成本地进入银行贴现。首先,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贴现业务中,单张票据金额虽然不同,但票据审查和处理流程一致,处理成本基本相同,这就导致银行更愿办理大企业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汇票由于额度低,很难在银行办理贴现。其次,依据目前《贷款通则》的核算方式,商业银行将贴现业务视同普通贷款核算,受到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

综合以上论述,商业银行的贴现限制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小额票据贴现需求,这就给依托网络平台的民间票据融资创造了需求。

2.供给端分析:P2B平台发展

自本世纪初我国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管制始,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P2P借贷网站等发展迅猛,大量民间资本涌入互联网金融市场。

广泛的个人投资者存在不同风险层级的投资收益需求,但市场上的财富管理产品主要集中于低风险低收益的银行理财和高风险高收益的信托资产或民间借贷,低风险中收益金融产品的供给相对不足。当前互联网“票据贷”的收益率基本维持在6%左右,部分平台发布的票据产品收益率高达8%,且票据理财产品普遍风险较低,存在到期偿付的特点。这使得票据理财产品在低风险、中收益的金融产品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

而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贴现业务中,单张票据金额虽然不同,但票据审查和处理流程一致,处理成本基本相同,这就导致银行更愿办理大企业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小微企业持有的汇票由于额度低,很难在银行办理贴现。另一方面,依据目前《贷款通则》的核算方式,商业银行将贴现业务视同普通贷款核算,受到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银行贴现业务量的有限。对票据资产民间融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跨界监管套利:突破贸易背景审查限制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对汇票的贴现制度规定如下: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根据以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需要审查贴现申请人和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和发票,但在实践中,企业对票据融资的需求已经超出单纯的贸易融资范畴,大量票据在企业间基于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进行流通。于是,产生了大量以包装票据贸易关系和直接参与票据交易的中介公司,扮演了制度和市场之间“润滑剂”的角色。而新近出现的票据理财平台和发展多年的票据中介公司有相同的功能,即规避了票据融资业务中的贸易关系审查,使票据以直接融资担保物的形式出现,甚至无需提供相关贸易背景材料,为票据融资提供了便利。

从本质上分析,票据理财平台以互联网金融旗号下 P2P 融资相对自由化替代了票据融资中明确监管要求,属于跨界监管套利行为,其套利空间源于票据融资的贸易背景审核要求。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融资端的市场需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和大量资本涌入,以及对票据融资贸易背景审查的规避,票据理财平台应运而生,并获得了高速发展。

()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分类

按照运营方的不同,票据理财平台大致可以主要分为四类:

1)商业银行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浦发银行的靠谱e投等;

2)票据服务商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金银猫”、“票据宝”等;

3)大型互联网企业运营的票据理财平台,如阿里的招财宝、京东的京东票据等;

4)传统 P2P 网贷平台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如金盈所的“金商票”、e 融所的“票 e 贷”等。

下图简要罗列了这四类票据理财平台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起购金额、期限和年化收益率。


   四种票据理财平台比较来看,依托于商业银行设立的票据平台普遍年化收益率较低,但因其银行背景在票据审核、托管和发行三方面的优势,这类票据平台相对最为安全;票据服务商建立的平台近年才兴起,其特点是专注于专业票据理财、起购金额低、年化收益率较高;互联网各大巨头亦参与抢占网络票据理财市场,这类平台中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且可与互联网企业其他门户网站关联使用,为用户带来便捷,但相应的,此类票据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普遍不高;近年发展势头迅猛的网络P2P平台中的票据理财产品有着市场中最高的年化收益率,部分产品甚至高达12%,但P2P网贷自身的野蛮生长与乱象使得此类票据理财产品安全性遭疑。

    二、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业务模式详解

本文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介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在实践中,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有票据质押融资、票据转让融资两种

(一)票据质押融资

票据质押是当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主要运行方式。票据融资企业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平台质押,平台通过其合作的商业银行进行票据的查验和托管。在平台上,以融资企业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发布理财产品向平台投资者吸收资金。待票据到期后,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托收,实现回款,并向平台的投资者支付本息。这种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小面额、到期时间短票据融资难的问题。

(二)票据转让融资

    融资企业把持有的票据转让给票据理财平台或其合作方后后,票据被送至银行或第三方托管,并以票据资产收益为标的,向投资人发行到期日与票据基本一致的份额化理财产品。票据到期后,票据理财平台或其合作方合作方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并向投资人还本付息。

在票据融资实践中,还存在着票据贸易代付这样一种操作的可能性,即票据理财平台在向融资企业买断票据之后,再通过线下的贸易结算资源,用买入的票据开展贸易代付业务。即购货企业通过委托票据理财平台关联的线下票据商向售货企业用票据代理付款。购货企业融资期限届满之后,票据理财平台收回资金,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票据理财平台通过票据买断、票据代付,分别向融资企业和购货企业各获得一笔利息收入。

三、P2B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法律关系——“钱妈妈”为案例

本文第三部分将着重分析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运行中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分析在本文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对上文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的纵深挖掘,也旨在为下文中法律风险的探讨打下基础。

一般而言,票据理财产品运作中的基础关系是以票据为质押物的借贷,而平台常常会作为中介甚至交易主体参与交易。为了使分析更加贴合实际,笔者选择了“钱妈妈”票据理财平台的债权及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以钱妈妈平台票据宝L2925期)产品为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下图是该合同所服务的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具体的服务协议将作为附件附在本文最后,以供进一步阅读参考。


以下是根据“钱妈妈”票据理财服务协议制作的法律关系示意图:


对照三角形示意图的三个角,本部分逻辑展开顺序如下:(一)对应左下角,将分析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与保理公司之间的关联、委托关系;(二)对应右下角,分析保理公司与借款公司之间的质押借款关系,这也是票据融资的基础关系;(三)分析保理公司与平台用户之间的债权转让、期满回购关系。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与保理公司——委托关系

“乙方(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债权收益权转让信息发布后,乙方委托“钱妈妈理财网平台”为其匹配债权受让人,最终匹配信息以乙方提供给“钱妈妈”App端展示的信息为准。”

从协议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钱妈妈”理财网平台并不是直接的交易主体,而只是接受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受托方,受托为保理公司匹配债权受让人。如此一来,有利于互联网理财平台隔离交易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的保理公司很有可能是平台的关联公司,即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很可能钱妈妈平台的经营主体——深圳前海钱妈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通过查询企业资料,发现自然人喇xx既是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又是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人。同时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是钱妈妈的运营主体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直系子公司。由此可以推测,保理公司和“钱妈妈”平台之间非常可能存在着关联关系。

(二)保理公司与借款公司——质押借款基础关系

票据理财平台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是融资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普通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是融资人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品提供到期还款保障。(在票据转让融资中,融资人不会归还所借款项,投资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

“钱妈妈”平台中,平台用户(个人投资人)并不直接与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而是由保理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借款,获得质权。这可能也与《票据法》的规定有关。向两名以上的质权人设定票据质押的行为在《票据法》上没有相应条款支持,反而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严令禁止向两名以上的被背书人进行背书,所以多个质权人并存的票据质押行为或者到期的行权行为也可能在在司法上不具有效力。以保理公司作为交易主体,则可以避免这一困境。

    (三)保理公司与平台用户——债权转让与期满回购

“乙方(深圳香雪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及收益权转让’给甲方(“钱妈妈”平台用户),为加入本项目的甲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并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从以上保理公司和平台之间存在着应收账款债权应、收益权转让的关系,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投资用户支付对价给保理公司。

“乙方承诺,本协议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乙方无条件回购债权收益权。”

同时,保理公司还向投资人提供到期回购安排,到期回购一方面有利于保理公司统一对质押的票据进行行使质权,或作为债权人向融资企业行使债权,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理财产品增信的作用。

四、P2B票据理财平台法律风险

本文第四部分旨在探讨P2B票据理财法律风险,包括它们的类型及产生原因P2B票据理财平台和票据民间融资存在很多相像点,与传统的票据民间融资相比,互联网平台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将隐性的民间票据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在融资人和投资人均诉求风险控制的情况下,P2B票据理财平台存在着一定的安全优势,在未来可能越来越受到欢迎。但另一方面,P2B票据理财平台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部分将根据不同风险原因,将风险分为关联企业自保风险、平台业务信息披露不完全风险、质押票据保管风险和票据真实性审查风险。其中,前两者可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普遍风险,后两者是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特有风险,本文将以风险类型为逻辑顺序,依次展开分析。

    (一)关联企业自保风险

    根据上文中的分析,本文选取的案例中的互联网平台与保理公司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虽然这只是笔者的推测,但在年轻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处于灰色地带的关联交易其实并不少见。

20176月6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自保的巡查公告》。根据公告,2017年5月下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巡查发现,部分互联网平台存在项目的担保方运营主体相互关联的嫌疑,涉嫌自保,包括“吉鑫贷”(http://www.jixinloan.com)“汉金所”(http://www.hanjinbank.com)。这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都经营票据理财业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自保的风险在于,平台资金与风险准备金存在未根本分离的风险,风险准备金极有可能被挪用。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具体条文见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关联企业进行担保的行为涉嫌违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二)平台业务信息披露风险

现行监管制度对互联网票据理财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没有具体规定,对管理者资质、质押票据规范性缺乏统一界定,部分理财平台利用互联网媒介优势对承兑汇票的可靠性进行夸大宣传,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以第三部分中“钱妈妈”平台票据宝L2925期)项目为例,以下是平台对该项目的介绍:

“借款人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5年销售和贸易额人民币2.17亿元,利润1869万元。主要经营范围: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实业投资,太阳能产品、变电器、电柜、机电设备、焦炭、五金交电、有色金属、冶金矿产等。

从以上信息可发现:第平台未提供有关汇票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第二,相关融资企业的名称、账户信息等均有模糊化处理,未向投资者提供详细信息;第三,对于票据承兑银行,平台仅披露其名称,未提供承兑银行作出承兑承诺的相关文件

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和金融都是传播性极强的媒介,业务上一旦出现较小瑕疵就可能造成羊群效应,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信息披露是交易的核心所在,关于票据资产和融资方的财务信息披露应当是重点。但是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关于产品的信息披露都并不完全

(三)质押票据保管风险

部分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在其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明,质押票据由银行或相关担保机构保管,但实际存在质押票据并未专门保管或保管不善问题,从而出现一张票据多次质押融资现象。如2016年1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2名员工被立案调查,原因是农行员工将农行代保管的票据掉包,将其交给票据中介,票据中介将代保管的票据进行第二次转贴现,进行重复质押融资,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四)票据真实性风险

投资者无法对票据进行审查,仅依据理财平台披露的信息做出决策,对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理财平台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但目前票据理财平台多数缺乏鉴别票据真伪的专业能力,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同时,票据理财平台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对接的过程中仅充当中间人角色,即平台本身并不对票据承兑等提供任何担保,导致部分平台怠于审查票据的真实性,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如京东金融“小银票”的“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中,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一个纯粹的信息中介,并不对用户提供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仅为参考,逾期还款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负

结语与拓展思考:票据的融资功能

在互联网金融火热发展的势头之下,P2B票据理财平台的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必然。虽然目前存在着一些乱象,如关联企业自保、平台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票据质押报管不善等不完善之处,但从透明性和开放性的角度来说,相对于传统民间票据融资,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有着先天的优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完善,未来票据业务模式和法律关系将更加趋于多元化。

    另外,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兴起也使笔者不由对票据的功能进行了一些反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6》中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统计,具体数据见下图


从上图中可以得知,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2016年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使用量均有下降,总量由2382319.66下降到1277936.7亿元。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电子银行、支付宝等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有别于传统支付方式的一些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交易方式的更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虽然票据同样可以作为汇兑工具和支付工具,但是因为出票、背书等要求严格的形式、程序也相对繁琐,就使得其使用不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创新金融工具快捷。

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票据需要进行作为支付工具之外的功能转型。P2B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市场需求,为我们提供了票据融资功能的新思路。这种方式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了积极的意义,又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具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实践中票据的信用功能存在着需求,这说明票据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经济工具仍具一定活力。《票据法》的立法者需要根据目前实践的要求,更加重视票据有价证券的属性,完善融资性票据的具体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这两个票据的现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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