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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手记

高院签发的调查令,银行你为何不配合?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一次经历

发布:2018年06月08日浏览:5958次

“法院指定我来调查,我有调查令,您为何不给我查呢?”

“因为我们银行有规章制度,不能查就是不能查!”

“……”

以上对话发生在笔者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深深刺痛了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小心灵!老扎心了!这反映了调查取证难”仍困扰律师执业的难题之一,更折射了某些单位“权本位思想”深入骨髓,法治意识仍需提高。

日前,笔者因办理案件需要,好不容易请求浙江省高院《调查令》,先后到三家银行调取委托人的汇款凭证,本以为手持“尚方宝剑”,定能信手拈来,然而,整个取证过程的曲折、心酸、斗智斗勇着实让人百感交集。

一、经过——三个银行三种境遇

当日,笔者早早来到农某支行,手持调查令先与大堂经理表明来意,大堂经理随后引致窗口,窗口会计看了调查令后,表示自己“无此权限”,要向上级请示汇报。大堂经理态度不错,倒了杯水,让笔者等下,笔者静静地等待时间分分秒秒过去,半小时后,有了如下对话:

“这个材料,我们领导说不能出具”工作人员

请问什么原因?调查令很清楚写着法院指定我来调取”我有点猝不及防

“根据我们内部规章制度,只有法院的工作人员人凭工作证才能调工作人员理直气壮。

“法官走不开,出具调查令指调查,我现在是代表法官来的。”我继续解释。

(工作人员沉默2秒种……

你们律师来就是不行的!工作人员开始耍赖。

“如果确定不出具,那请在调查令回执一栏注明原因并签字,我将调查令交回法院。”我继续说道。

(工作人员扭头走开,应该是再次请示领导去了)

3分钟后……)

“领导说了,我们不写原因也不签字!”工作人员相当牛气。

你们这样明显是扯皮!(我有点懊恼),我无法向法院交代,这样的行为属拒绝协助司法办案,法院有权对你们罚款的!我提高了嗓门

(沉默约5秒种“那我也没办法……”工作人员径直走掉,把我撂那儿了。

随后,笔者本着“上访户”的心态,找到了行长,经耐心解释、分析利弊、全力沟通后,最终说服行长,拿到了需调取的材料历经波折,总算完事。

农行完成后,笔者来到工行某支行,遭遇基本如前,不再赘述,区别在于工行未找行长,最终经过反复沟通拿到了所需资料。

令人欣慰的是,笔者再去民泰商业银行调取时,完全没有障碍,工作人员看过调查令后直接办理,大约十分钟即拿到了资料。为民泰商业银行点赞!为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点赞!

二、体会——调查取证真的难

笔者相信,类似“遭遇”律师同行应该同有。这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某些单位或部门的“权本位意识”深入骨髓,以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抗法律且认为理所应当,严重缺乏法治思维;一个是律师调查取证难仍然普遍存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仍需加强。律师手持法院调查令调证都遭到拒绝,更何况仅凭执业证及介绍信调取证据?某些单位就是有这样一个“规矩”:只要是律师,就不给查,潜台词是“律师是来找事的……”调查取证难还表现在,原本有些证据律师可以直接调取,但有些部门必须要求法院开具调查令或协查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

当然,就目前律师调查取证而言,被调查取证对象的配合度、调查取证的规范化正在逐步提高。譬如,律师调查户籍信息从原先需要法院协查函到现在律师可以自行调取(浙江省的规定),就是一大进步,值得称赞。再如,一般情况下律师手持法院调查令,均可以得到配合等等。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确有个别律师滥用执业权利,调查取证用于其他目的,对这种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应对——启示及建议

此次调查取证的经历,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面对律师执业中的困难与障碍,要坚持到底,决不放弃。在当前的执业环境下,律师的执业困惑在所难免,除了调查取证难,仍然存在立案难、会见难、沟通难等问题。那么,面对困难,我们该何去何从?是坚持还是放弃?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据理力争、想方设法、“软磨硬泡”、坚持到底。就如此次调查,当银行工作人员不配合时,若简单交流后即放弃,打道回府,则以失败收场,对办案效果不利,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因而,笔者抱着势必成功的心态,尽管银行工作人员一开始拒绝配合,但经多次晓以利弊的分析、“软硬兼施”的沟通,甚至找到行长,继续痛陈利弊,解释法律规定,最终行长答应办理,事情取得圆满成功。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更是一种执业精神。对于这点,在笔者10年的执业生涯中已无数次得到印证。我们要牢记,只要有理有据,就要坚持到底,定能如人所愿。

对于调查取证难问题,笔者建议要对那些极不配合甚至连法院调查令都置之不理的单位,要加强法治思想教育,必要时给予惩戒,以帮助其转变观念,祛除“权本位思想”,同时亦是协助他们清理“奇葩文件”“奇葩规定”。一直来,国务院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前不久又下发国办发【201837号文,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管,明确清理那些违法文件、“奇葩文件”。行政机关尚且如此,何况诸如银行之类的国营企业或单位,更要依照规定自行做好所谓内部文件或制度的清理工作。有些单位以内部文件或制度对抗法律,是极其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与被调查对象(涉及经常性调查取证的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形成规范,合法合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对滥用权利违法取证的亦予以惩戒,如此共同塑造良性的司法、执法、护法环境,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  毛利忠 郑舒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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