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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的边界、权属及其流动机制—— 九段律所与浙商大成功举办第五期数据法专题研讨会

发布:2025年06月16日浏览:20次

文/邵琳媛

       2025年6月15日,浙江工商大学与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数据法联合研究中心,在九段律所成功举办了第五期数据法专题研讨会。本次会议聚焦公共数据的定义边界、权属及授权运营机制三大核心议题。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生导师童列春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熊嘉伟以及原阿里巴巴高级技术专家胡君园分别从理论建构、公共利益平衡与实践应用角度发表了关键见解。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开场,主持人肖昌鹏指出,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数据已成为国家的重要资源资源,而公共数据作为其中最具公共属性的核心要素,其合理开放与授权运营更是关系到数字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效能和公民权益保障。
       就公共数据的定义与范围这一议题,学界对公共数据的界定存在三种思路:主体要素说、目的要素说、复合要素说。九段律所与浙商大数据法联合研究中心成员王学鑫主张,以浙江为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虽已作出探索性界定,但数字技术快速迭代下,新问题不断涌现,故需构建公共数据使用规则以调整商业利用活动,明确公共数据商业利用的边界。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剑文则认为,我国数据开放流通制度中“公共数据”存在内涵不清、外延模糊问题,若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而扩张公共数据的外延,将模糊政府与市场边界,抑制数据生产动力。
       就公共数据的权属这一议题,熊嘉伟博士深入阐述了“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合法性与实践路径。在法理层面,熊博士提出,通过合宪性解释可将数据资源纳入“公共财产”,国家所有权需通过授权实现权能分离,避免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同时以“对价-补偿”逻辑平衡公共利益与商业收益。在制度设计上,熊博士提出三重机制:1.分类规制:按数据类型(公民信息集合类/公共商业类/公共服务类)构建阶梯式救济体系;2.准入许可:设定安全评估、防护措施、最低流通量三项市场准入门槛;3.数字税调节:通过税收实现公共资源增值收益的全民反哺。最后,熊博士强调,“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赖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及公平受益来获得正当性支撑。这一模式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其他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变化,更展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当然,“国家所有”在数据资源流通方面的价值并不限于确权,规制体系、许可经营、数字税也只是这一宏大议题的一部分。
熊嘉伟博士发言
       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这一议题,胡君园结合蚂蚁金服诉朗动公司案以及在阿里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企业与公共数据结合能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但是当前立法未明确公共数据与个人/企业数据的权属交叉规则,导致企业融合应用存在合规风险,他呼吁通过立法明确三类数据融合开发的权属规则,鼓励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场景开发,同时要完善数据授权审核机制和监督救济制度,以保障公共数据在授权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胡君园发言
       童列春教授结合历史典故(萧何保护土地账册)生动地阐述了数据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性,他首先指出,信息一旦转化为数据便具有价值,而公共数据应当成为全民福利的一部分,例如天气预报为渔民提供便利、摄像头采集信息提升现代城市安全等。童教授认为,即便平台企业实际掌握了公共数据,数据的公共性依然存在,不能被否定。对于社会和民生的数据,平台应强行开放,但不能要求企业完全开放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资源,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和合理商业利益应得到补偿。同时,需建立完善的交易机制,明确数据爬取和使用的边界。最后,童教授提醒,公共数据必须服务于公众,公共利益不能本末倒置,商业利益虽有其合理性,但应当以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和创造为前提,绝不能成为主导。
童列春教授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公共数据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搭建了交流平台,与会各方深入探讨公共数据的边界、权属及流动机制,形成诸多有益观点和建议,为后续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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