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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死刑案件获改判

发布:2018年06月14日浏览:2281次

2018320日,由我所杨红律师承办的2018)浙刑终170号吕某某故意杀人、盗窃罪一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吕某某故意杀人、盗窃罪一案,原审判处吕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杨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吕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次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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